只有這三種情形下,父債才必須子還!
楊立新教授認為,在以下三種情形下,父債才要子還,除此之外大概沒有父債子還的道理。
第一種情形,父親去世,其子接受父親的遺產,自然產生父債子還的后果。
因為權利和義務和一致性,是一個法律原則。子女作為繼承人享受了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,就要承擔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義務。假如其子不接受父親遺產,其子自然不承受父親生前所欠債務,不產生父債子還的后果。
第二種情形,父親沒有死亡,但是自己無力清償債務,與其子協議債務轉移,即將其負擔的債務合法地轉移給其子,雙方協商一致,且債權人同意。
在這種情況下,債務合法轉移,其子應當為其父清償債務。
第三種情形,父親沒有死亡,但是無力清償債務,其子自愿承擔其父的債務,其父也同意的,其子可以為其父清償債務。